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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5869 篇文书

  • 陈**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陈*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谢**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谢*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杨*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杨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白**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,遵守监规,接受改造,学习认真,劳动积极,确有悔改表现,依法可以减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罪犯王*盗窃罪,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王*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。其虽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,但有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,减刑时不再从严掌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罪犯代佳玉抢劫罪,强奸罪,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代佳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因犯数罪,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,扣减三个月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罪犯汪**衅滋事罪,抢劫罪,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汪*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因系累犯和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罪犯姜*减刑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,该犯符合减刑条件,可以减刑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罪犯李**抢劫罪,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李**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但其因犯有数罪,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,扣减三个月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

案件类型

案由类型

文书类型